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FK(FORM K):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KOREA FTA》,简称中国—韩国原产地证书或中韩产地证。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按照协定安排,出口韩国的货物可同时申办《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和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从降税范围来看,《中韩自贸协定》覆盖面更广。《中韩自贸协定》项下韩方关税减让表包含1万多个10位税目号的货物,涉及92%的货物种类;而《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方关税减让表仅包含1000多个10位税目号的货物,可见中韩自贸协定的降税范围要广泛得多。
从关税优惠幅度看,应区别产品及年限申办证书。《中韩自贸协定》项下50%的货物种类将于协定生效时关税立即降为0,另有共计42%的货物种类的关税将分别在5年、10年、15年和20年内等比降为零,而《亚太贸易协定》降税幅度为相对固定的10%-50%。以高尔夫手套为例,其基础税率为13%,在《中韩自贸协定》中,其关税税率将在5年内等比降为0,即协定生效第一年税率为10.4%,第二年为7.8%,第三年为5.2%,第四年为2.6%,第五年为0;而《亚太贸易协定》的降税幅度固定为30%,优惠后关税税率为9.1%。因此,对于高尔夫手套而言,在《中韩自贸协定》生效的第一年里,《亚太贸易协定》降税幅度更大,此时出口高尔夫手套申办《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更为划算,但从第二年开始《中韩自贸协定》降税优势将更为明显,此后申办《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可取得更多优惠。
为进一步普及优惠产地证的使用,引导企业利用优惠产地证实现进口关税减免、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主动、及时了解各种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政策。
中韩产地证的填制:
第一栏(Goods consigned from):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因为是我公司为您代理,所以只能使用我公司抬头。
第二栏(Goods consigned to):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参照提单的Shipper栏并保持一致。
第三栏(For official use ):供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
格式为“FROM…TO…BY…“
第五栏(Tariff Item number):税则号
注明货物的6位数H.S.编码。
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填写外箱唛头,与提单保持一致即可
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
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
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
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英文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与提单保持一致
第八栏(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A”。
一般情况下,填写A即可。
特殊情况是含进口成份,并且你愿意这么较真地填写,可以参照下面的说明: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非国产价值成份<55%,填写字母“B”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
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60%,填写“C”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
百分比,例如:(“C”65%)。
(四)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出口申报的产品)
第九栏(Gross weight &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它数量
数量和重量
一般选择以毛重为计量单位,注意与提单保持一致。
第十栏(Number & date of invoice):发票号与发票日期
发票号与日期
根据你们的商业发票填写即可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声明,留空即可,我们(代理商)盖章签字。
第十二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留空即可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逾期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
已出货3个工作日内的证书采用倒签的形式,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可与实际出货日期一致,无需加盖后发印章。
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中韩产地证的直运规则:
产品必须符合亚太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如果货物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须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我公司可代理申请,欲进入产品详情页面,请点击链接:中检公司“未再加工申明”代理申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