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FORM F: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
中智产地证的填制:
中智产地证第一栏(Goods consigned from):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别
填写格式文件时:参照提单的Shipper栏并保持一致。
第二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生产商的名称、地址
本批货物的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公司名称无明显的进出口公司、贸易公司的词语
第三栏(Goods consigned to):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与提单上Consignee保持一致即可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离港日期:也即开船时间(参照提单)
运输工具号:船名航次(参照提单)
装货港:(参照提单)
卸货港:(参照提单)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填写,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中智产地证第五栏(For official use ):供官方使用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中智产地证第六栏(Remarks):备注
此栏留空,如有需要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中智产地证第七栏(Item number(Max 20)):序列号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HS编码的货物可按顺序分列“1”、“2”、“3”……。+
如只有一种产品可留空
中智产地证第八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填写外箱唛头,与提单保持一致即可
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
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
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
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
中智产地证第九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英文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与提单保持一致
中智产地证第十栏(HS Code Six digit code):商品的海关编码
相应货物六位数的H.S.编码。
中智产地证第十一栏(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来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一般情况下,填写P即可。
特殊情况是含进口成份,并且你愿意这么较真地填写,可以参照下面的说明: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且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第十二栏(Gross weight &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它数量
一般选择以毛重为计量单位,注意与提单保持一致。
第十三栏(Number,date of invoice and invoice value):发票号、发票日期和FOB货值
发票号,日期与FOB货值
根据你们的商业发票填写即可
中智产地证第十四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声明,留空即可,我们(代理商)盖章签字。
中智产地证第十五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留空即可
中智产地证申请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0天内申请办理,货物出口30天后,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
出货后签发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签证时不需要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中智产地证的直运规则:
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如果货物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须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我公司可代理申请,欲进入产品详情页面,请点击链接:中检公司“未再加工申明”代理申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