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FORM B: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FORM B: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亚太产地证的填制:
第一栏(Goods consigned from):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因为是我公司为您代理,所以只能使用我公司抬头。
第二栏(Goods consigned to):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参照提单的Shipper栏并保持一致。
第三栏(For official use ):供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
格式为“FROM…TO…BY…“
第五栏(Tariff Item number):税则号
注明货物的6位数H.S.编码。
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填写外箱唛头,与提单保持一致即可
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
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
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
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英文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与提单保持一致
第八栏(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A”。
一般情况下,填写A即可。
特殊情况是含进口成份,并且你愿意这么较真地填写,可以参照下面的说明: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非国产价值成份<55%,填写字母“B”加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
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及成员国累计价值成份≥60%,填写“C”加原产于成员国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
百分比,例如:(“C”65%)。
(四)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该项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出口申报的产品)
第九栏(Gross weight &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它数量
数量和重量
一般选择以毛重为计量单位,注意与提单保持一致。
第十栏(Number & date of invoice):发票号与发票日期
发票号与日期
根据你们的商业发票填写即可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声明,留空即可,我们(代理商)盖章签字。
第十二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留空即可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后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逾期签证机构不再接受证书的签发申请。
已出货3个工作日内的证书采用倒签的形式,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可与实际出货日期一致,无需加盖后发印章。
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亚太产地证的直运规则:
产品必须符合亚太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如果货物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须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我公司可代理申请,欲进入产品详情页面,请点击链接:中检公司“未再加工申明”代理申请服务。